2)第一千一百六十章 追本溯源_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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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有两三千万元,他原来的职位是负责原油供应的干部,自己说是受贿太多了,怕暴露后被枪毙,便辞职办了工厂。

  还有一个组织私募基金操作股票的人,仅在北京就有两套别墅,在上海有四、五套别墅和高档住宅,声称已经不知道该怎么花钱了,他原来是国务院某部委管进出口批文的,在位置上积聚了大量钱财,然后见好就收做股票。而选择做私募基金也是因为里面有人,通过给里面的人干股保证赢利。

  还有就是贪污、挪用公款经营后积累资本、利用官方职位所拥有的资源扶植亲属或可靠的人士进行经营,时机成熟后脱身明确自己的股份。

  再有就是走私、制假贩假、金融诈骗。

  这里面,至少前几种都是直接的职务犯罪,不是民营资本之罪,本不是民营资本,便无所谓民营资本之罪。而后几种,即使不是职务犯罪,要做大一般也与他人的职务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还有一种情况比较复杂,那就是公有企业的买断。

  有一部分人是故意利用私有化政策,变高额公有资本为低额私有资本,其中充满猫腻,从经验判断有罪也未尚不可。但由于政府习惯于一刀切的工作方法,更多的情况是“送”公有资产给企业负责人,“强迫”他们成为私人业主。

  在当年的一些企业买断运动中,当党委、政府提出镇、村两级企业进行买断时,当然的买断人自然是这些企业的厂长、经理,除了个别厂长、经理表示愿意转化为私人老板外,大多数并不积极,原因不在于经营,而在于资金,他们拿不出钱,一些人说,“我们一直廉洁,按规矩拿工资,可以掏出多少钱,镇领导算得出,现在突然要拿出大笔钱买断,是不是认为我们过去都是贪污分子。家里藏着很多钱?早知道这样,我们过去就贪污了。”

  结果,为了完成买断任务,只好把公有资产大打折扣,而且也只能在收取买断款方式上采取灵活措施,导致半卖半送的局面。

  综合种种情况,国内的民营资本在经过胚胎期后,在不断加入这支队伍的人员中,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渐渐地由无罪到有罪,由轻罪到重罪,由少罪到多罪。但是,既然不属于胚胎期,便谈不上是原罪。

  国内的民营资本是一个整体概念,是一个阶级或阶层,必须从其整体的演变考察,以后进的人有罪而上溯为原罪,不符合基本的逻辑。

  这些有罪者来源于官僚、官商以及他们的同盟者,并不是真正的民营企业,而民营资本的民间性决定了真正的民营企业才能够代表了民营资本的本质,因此,从本质上来说,这些有罪的私人资本不能代表整个民营资本有罪。更谈不上民营企业有原罪。

  那些有罪者转为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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