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一千一百六十章 追本溯源_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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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后,基本属于官僚辞官后或官僚亲系人员利用政府力量从事生产和贸易类型,和本非官僚及其亲系人员但与官僚及其机构结成同盟并借助于政府力量从事生产和贸易的类型,虽然在资本量上十分巨大,但不等于在人数上占着民营资本的决大多数。

  事实上,国内的民营资本人口更多属于小商贩、小加工业主、小企业主。因此,少数人口有罪不能代表全部人口有罪。

  这些罪主要不是他们在成为民营资本时犯的,而是主要在作为官僚时犯的。

  从这个角度说,他们的罪不是民营资本的罪,而是官僚资本的罪,作为民营资本应该是无罪的。如果因为他们的前身是官僚。是做官僚时通过犯罪积累了资本转入民营资本行列,而称之为原罪,这等于说伪军投诚、起义并改编为八路军后,指称八路军就此有了汉奸原罪一样荒唐。

  不能否认民营资本的一些个体会是有罪的,比如通过制假贩假积累资本者即是,但个别人的有罪不能等于民营资本整体有罪,这就好象有工人犯罪不等于工人阶级有罪,有农民犯罪不等于农民阶级有罪一样。

  指称私人资本有原罪的另一说法,是不分青红皂白地判断他们从来就有严重的偷逃税行为,这显然是一种粗陋的缺乏理智的指责。一切具有自主地位的资本,其基本的目标总是利润,而具有实际意义的利润总是税后利润,因此,他们无不会设法减少自己的税收支出。

  正因为这样,税种设计和税率调整才成为一个国家基本的经济杠杆之一。

  当国家税种和税率一定并不可减免时,减少税收的基本途径有两种:一是合理避税,一是偷逃税。合理避税涉及复杂的经营技巧和会计技术,既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不存在是否犯罪的问题。偷逃税则是非法的,但只有当偷逃税额达到一定数量时,才构成犯罪。

  合理避税是一种普遍现象,可以认为,任何不懂得或不尝试合理避税的经营者,都不是合格的或有资格的经营者。较之合理避税,偷逃税总是少数的现象。

  问题在于,政府基于财政利益,并不鼓励和支持合理避税,也缺少对合理避税的研究,面对普遍的合理避税事实,在观念上一律斥之为偷逃税,甚至,有时也会对合理避税按照偷逃税进行处罚,造成了国内普遍偷逃税的假象,并形成了强烈的经验舆论,而舆论的矛头则又被无理地引导到了民营资本头上。

  事实是,由于政府机构的日益臃肿、公务员的中产阶级化和贵族化,并长期热衷于各种形象工程投资。从而导致财政越来越陷入赤字陷阱,因此,政府对税金的征收也是越来越强化。

  税入增长超过国民经济增长,反映了政府对企业的税收压迫。

  私营企业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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